母子公司之间处置股权如何筹划?
2014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2015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该文件对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间股权划转所得税征管作出明确规定,对降低内部股权交易成本有积极意义。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对母子公司之间如何处置股权作税务筹划。
为优化股权结构,丙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将其持有丁公司40%股权转让给甲公司。
丙公司税务部草拟了两种处置股权税务筹划方案,并委托税务师帮助分析其方案的可行性。
两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通过有偿转让,采取“两步走”操作方式。
第一步,先提请股东会,对丁公司历年累积盈余进行分配。
第二步,转让。
第二种方案:划转方式。
由丙公司将其持有丁公司40%股权通过划转方式给甲公司。由于是母子公司之间的权益交易,不需确认损益,上海公司财税办理咨询,按财税〔2014〕10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即可,上海公司财税办理咨询。 企业变更类型的,上海公司财税办理咨询,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有关文件。上海公司财税办理咨询
要求税务筹划者需要谙熟中国税法的基本原理和实际运用规则。比如,有人提出将发工资转化为发放各种实物福利的方式,就可以实现节税的目的。
其基本的依据是,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第4条的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进一步根据《关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并明确指出,包括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在内的各种补贴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海公司财税办理咨询企业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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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1、税率不一样,
一般纳税人:生产性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上 商业性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上 适用税率: 17%和13%(适用特殊)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性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下 商业性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下 适用税率:生产性6%,商业性4% 小规模不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2 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是不能够抵扣的。
3 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够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198号1501、1601室
税筹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zui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包括税负zui轻、税后利润zui大化、企业价值zui大化等内涵,而不jinjin是指的税负zui轻。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进行的,是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在多种纳税方案中,做出选择税收利益zui大化方案的决策,具有合法性。
上海钦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是不能够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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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报税流程
1. 首先作帐,出报表,这个是必须的。每月1日必须进行防伪税控开票机的抄税工作
2. 如果有增值税,进项票认证好,然后到开票系统,先把增值税开票的IC卡插到读卡器,点发票管理,抄税处理。填写表格,5张表。写卡,打印,增值税明细 表,正数,负数表等.
3. 准备中国税务字样的IC卡,插入读卡器,和小规模的程序一样的,先读卡,填写表格,应该是5张增值税的,一张主表,4张附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完毕后盖公章,拿着报表到报税大厅报税。程序同上。完成。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198号1601室 对于大多数新企业来说,前期规模小,业务简单,专门雇佣一名专职会计进行记账申报会加重企业成本。上海公司财税办理咨询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只能使用普通发票,不能使用增值税专yong发票。上海公司财税办理咨询
中小企业合理避税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如下所示:
1、税收立法随意
在现行税收立法体制下,行政主导税收立法具体表现在国家税务总局“随意扩税”,不jin有违税收法定原则,也使税制缺乏稳定性。正如江海波在其一篇文章中指出的那样,“今年以来,‘税收任务’一词有变本加厉之势,征收部门随意对老百姓的月饼、房补车补等微薄福利进行课税,令人叹为观止。”同时税收立法主体多元也造成税收法律规范性文件庞杂甚至相互矛盾。法律规定本身的相互chong tu必然造成纳税人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难免无所适从。税收筹划本身的合法性要求同我国税收立法现状的矛盾使得税收筹划行为很容易陷入于法无据的状态。此外,税收法律的缺乏使得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很难得到保障。税收法律庞杂使得税收筹划过程中法律依据的选择和把握具有不周全性。当然,税法和其他法律(如合同法、公司法)的衔接更是具有难度。
2、税收法律变动频繁
由于现行税收立法体制以及税收的政策工具性等因素,税收法律表现出与其他法律更为频繁的变动性。这da da缩短了税收筹划方案的生命周期,使得税收方案的实施可能半途而废,造成事与愿违的税负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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